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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商标被别人作为企业字号登记并使用怎么办?

2022/5/23 16:36:39发布74次查看
一、问题
作为企业老板,你是否遇到过这种情况:
你的商标,被他人作为企业字号登记并使用。而你在进行维权的时候,他抗辩说“我这个企业名称是经过工商部门审核注册的,是合法的,我有权使用”。
哎哟!“权利”意识真强!似乎说的“在理”。
遇到这种情况,切莫着急,说明两点:首先,这种情况非常普遍,是“攀附”、“搭傍”他人的常见伎俩;其次,说明你的企业、产品做的很成功,已经是行业内的知名企业、产品是知名商品,否则也不会有人去“攀附”、“搭傍”你。怎么办呢?这里涉及一个基本法律问题:在先商标权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及如何保护的问题。
二、概念
聊之前,先解释几个概念:
1.商标:《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太抽象?举个例子,如电视机,商标就是区分这台电视机是张三生产的还是李四生产的标识。
2.字号和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可见,企业名称和字号不是一回事,企业名称包含字号,如本文开头提到的“福临门实业有限公司”,其中“福临门”是字号,“福临门实业有限公司”这个整体才叫企业名称。但字号是区别不同主体名称的核心。
三、权利冲突的解决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产生的原因:
首先,商标制度和企业名称登记制度这两种不同的制度是产生冲突的法律原因;其次,经济利益的驱动,也是根本原因。
两种权利中,一定是在先的权利比较知名,在后的注册人具有“搭傍”、“攀附”的意图,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解决这种冲突的原则是——保护在先!保护在先!保护在先!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在具体冲突情形中,尤以在先的商标权与在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最为普遍。本文也仅分析这种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标民事纠纷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商标侵权。另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可见,《商标民事纠纷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和《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在先的商标权与在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问题,根据字号是否突出使用,分为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两种。所谓“突出使用”,通常情况下是指字号的字体、大小、颜色与企业名称的其他组成部分不同。如“福临门实业有限公司”等情形,那么根据《商标民事纠纷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商标侵权。如果字号并未突出使用,如“福临门实业有限公司”,那么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
四、法律责任
根据《商标民事纠纷解释》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法院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规范使用、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9〕23号《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服务大局的意见)第十条规定:“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依法审理该类权利冲突案件。……企业名称未突出使用但其使用足以产生市场混淆、违反公平竞争的,依法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因企业名称不正当使用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不论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判决停止使用或者变更该企业名称”。
综上,将他人在先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登记并使用的,或涉嫌商标侵权,或涉嫌不正当竞争,要承担停止使用或者变更该企业名称、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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