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的义务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出租人主要承担以下义务:
(1)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根据常理以及公序良俗原则,房屋及其附属设施除符合约定的特殊要求外,至少应当不存在危及承租人、居住人或其他第三人人身、财产安全的隐患。
(2)对房屋进行维修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喊我室内设施安全。当出租房屋出现损害情形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房屋。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或减少租金。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承租人的权利承租人除享有出租房屋的使用权、收益权外,为保护承租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国法律还赋予承租人一系列特殊权利,如优先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等。
承租人的义务1、交付租金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房屋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理使用、善意保管房屋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房屋,并对房屋尽妥善保管义务。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致使房屋受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合理使用房屋还包括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改动或增设他物,否则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展,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但是,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房屋进行改动或者增设他物;租赁合同解除后,现存在增加价值部分如何处理,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3、租赁关系终止时归还房屋
租赁期间届满或一方违约而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时,承租人负有返还房屋的义务,承租人返还房屋应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状态,否则承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