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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变更会影响劳动合同吗?

2023/7/29 19:18:54发布28次查看
【案情】
张某是a公司电工,2012年10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1月,a公司变更了法人代表和部分管理人,张某被辞退,辞退前工作岗位和内容均没有变化,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填写的解除理由是“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为此,张某在与单位协商无果的情况下,2014年3月,张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工作岗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审查明,a公司存在企业法人代表变更和调整了部分管理人员的事实,但其他情况没有变化,其辞退行为属于a公司单方行为。仲裁庭依法进行了调解,最后a公司同意张某继续回a公司上班,并补发张某2个月的工资。
中国人民共和国
【观点】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往往是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是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代表用人单位而不是代表其个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因此,只要用人单位的法人资格不变,无论法定代表人如何变更,都不影响用人单位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通知形式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主要包括:企业迁移、企业改制、部门撤并、企业产品结构调整等。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或法定代表人、企业内部承包、企业分立或被兼并等情况虽然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但这些情况不会影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针对这个问题,原劳动部1996年颁发的《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具体到本案,公司变更法人代表和管理人员,对张某的工作岗位并不构成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因此,公司辞退张某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即使出现“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在解除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也应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处理,公司直接辞退张某不符合法律规定,并要承担相应的违法后果。
当然,由于企业法人代表更换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可能也会因此调整,并对人员使用再作安排。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如无法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依法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1、法人之消灭。
在新设式合并,原法人均告消灭;在吸收式合并,被吞并的法人归于消灭。在新设式分立,原法人消灭;在存续式分立,只是原法人的财产或组织机构发生变更。
2、债权债务承受。
因合并而消灭的法人,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概括承受。在法人分立,原法人的债权债务,应依分立前缔结的合同确定的分担份额,由分立后的法人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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